第 4 條
1. 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,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,於企業、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:
一、與本職研究領域相關,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。
二、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,得為該公司董事。
2.從事研究人員如為機關(構)首長,兼任前項職務須經主管機關同意。
3.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,得領取兼職費。
4.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職務,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;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。
5.第一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,其他法規較本辦法更有利者,從其規定。
第 5 條
從事研究人員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公司設立時之股份,或技術作價增資之股份,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,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。但為新創公司之股份者,不在此限。